“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知晓产品检验结果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收到涉案食品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不予处罚……”近日,芙蓉区再次依据《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对相关案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8月4日正式对外发布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根据法律法规更新调整及执法实际需求,先后两次对办法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扩容,且在此基础上新发布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据悉,“两份清单”的出台是在大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结合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模式等工作形势下应运而生,内容涵盖城市管理类、广告管理类、商标及特种设备管理类等领域执法事项。自2023年12月27日公开发布以来,共作出了百余起不予处罚决定、减轻处罚决定,这些处罚决定的下达不仅是芙蓉区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的突出成效,也是行政执法领域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包容审慎执法模式的有力探索。
2024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提出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
据此,芙蓉区持续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遵循“免罚、轻罚、慎罚”理念,综合“容错纠错”“过罚相当”“法治创新”等原则,逐步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拟制定发布《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从轻处罚清单》)。“三份清单”齐头并进、同步运作,将对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统一,使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为涉企行政执法提供遵循,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是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的一项靠实举措,有助于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有助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目前,《从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已拟定,收集整理了690条行政处罚事项,内容涉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建设等多个执法领域。该清单的拟定借鉴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住建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领域行业部门文件,结合芙蓉区执法实际,围绕日常执法高频事项进行收整而成。通过“一把标尺”,确保“同案同罚”“类案同治”,有效避免“机械式执法”,既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又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三份清单”,能有效推进为企业发展松绑减负、赋能增效,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的自觉性,从而更加合法规范有序经营。“清单式”执法使得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能够对症开“良方”,为市场主体稳健增长、轻装前行、安心经营送上一颗“定心丸”,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效应不断放大。
来源:芙蓉区司法局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编辑:赵婧